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呂祖謙評傳理學家、呂祖謙認、陸九淵/小說txt下載/全文免費下載

時間:2020-10-21 03:24 /歷史小說 / 編輯:黑月
《呂祖謙評傳》是潘富恩傾心創作的一本歷史、軍事、老師型別的小說,這本小說的主角是孟子,陸九淵,呂祖謙認,書中主要講述了:① 《東萊博議》卷2《齊魯戰偿勺》。 ② 《文集》卷17《孟子說》。 ③ 同上。 一、"公平...

呂祖謙評傳

小說朝代: 現代

更新時間:2023-06-05 05:01

連載狀態: 已全本

《呂祖謙評傳》線上閱讀

《呂祖謙評傳》章節

① 《東萊博議》卷2《齊魯戰勺》。

② 《文集》卷17《孟子說》。

③ 同上。

一、"公平觀理所在"

當官者究竟為何"出仕"?是為了封妻廕子、榮華富貴。光耀門呢?

還是"濟世務",協助君主將天下之事辦好?呂祖謙贊成一種觀點。他認為,"出仕者"和君主好比同乘一條船而渡江涉海,"一事不牢,即俱受其敗"。①為了保證封建制度不受其敗,呂祖謙強調:"凡出仕者不問官職大小",都要社蹄俐行地遵循現封建統治階級本利益的"法令"。在執法過程中,要"透得利害禍福關",做到"公平觀理所在"。

苟其不計人主之喜怒者,自然盡其平允。緣不曾透得利害禍福關,緩急如何作得主宰?呂祖謙認為當官的老是計較個人的"利害禍福"、升降沉浮,就不能執法平允,而只能窺視君主的喜怒好惡而"曲法"。西漢酷吏張湯審案斷訟,總是秉承漢武帝的旨意行事,當有人提出批評時,他竟振振有詞他說:"三尺法安出,非人主之意乎?"對此,呂祖謙有著完全不同的看法。

他指出雖然賞罰取予的大權是由君主縱,但是君主也不過是在執行"天"即"人情物理"的決定,而不可置反映"人情物理"的法於不顧,而自行其事。

大抵賞罰皆出於天而寄之人君。《書》:"天討有罪",天命有德,則賞罰雖在君,實天寄之。而入君亦何嘗可自專哉?因此官員們執法不能以君主個人的喜怒好惡、恩恩怨怨為依據,而只能遵循"人情物理"之法。即使事涉權貴,也必須"平心看理之所在"。他說:凡治事有涉權貴,須平心看理之所在。若其有理,固不可避,故使之無理。若其無理,亦不可畏禍,曲使之有理。直須平心看,著有一毫畏禍自恕之心,剛五分有砰,看作十分有理。政使見得無理,只須作尋常公事看,斷過不須拈出說。尋常犯權貴取禍者,多是張大其事,邀不畏強禦之名,所以彼不能平。若處得平穩妥貼,,彼雖不樂,視則有閒矣。然所以不拈出者,本非以避禍,蓋乃職分之常,若特然看做一件事,則發處己自不是矣。②在執法時,如某一案件涉及權貴,執法者不能為了獲得鏟御強之名聲,而故意使本來有理的權貴成無理,也不能為了怕得罪權貴,連累自己的程,而曲法使之無理得有理。這裡的標準只有一個,即唯"理之所在"。針對某些執法者"畏禍自恕之心",呂祖謙認為不要把處理權貴無理之案訟看成了不得的大事。只要執法平允,結案不張揚,就可以太平無事。如果為了"邀不畏強禦之名",特地將這類案例揀出來,"張大其事",到處宣揚,這才是辦案人自取其禍的源。因為這樣一來,就會怒無理之權貴而促使其尋機報復。呂祖謙之所以不主張將涉及權貴案件"特然看做一件事",還基於這樣一種認識,公正辦案乃是"出仕者"的"職分之常",故而沒有必要將"職分之常""拈出說"。否則就把本來正常的成不正常,其出發點己屬"不是",豈能不自取其。為此,他特地引其伯祖呂本中《舍人官箴》說:當官大要直不犯禍,和不害義,在人消詳斟酌之爾,然汝禾理,本非私心專為① 《文集》卷10《擇善·三國史》。

② 《文集》卷20《雜說》。

① 《文集》卷19《史說》。

② 《文集》卷10《官箴》。

已也。這也是呂祖謙對待事涉權貴案件的基本立場,既要堅持"理",又要顧及權貴的臉皮,可謂老到世故。

獄訟的審理,是吏治的重要內容之一。因為它涉及是非曲直,甚至人命關天,故而一定要認真對待,盡一切可能清事情的來龍去脈,他說:"獄者,察其情也"②。做到慎重其事。

人多恃聰明以折獄,頗失之於過。君子雖聰明而不敢自恃其聰明,故於獄無敢折。

大抵無敢折獄者,非謂淹延退也,乃周密詳審,常若不明者所為。故無敢折獄。呂祖謙的這個說法頗有理。在實際生活中,不是所有案件的案情都是一目瞭然的。要透過撲朔迷離的現象,把真實的案情,單憑一己之小聰明,想當然地"折獄",往往是靠不住的,難免"失之於過"。這就要辦案人對案情反覆推敲,"周密詳審",切不可"自恃聰明",草率結案。案情一時不明,不忙先下結論,不妨反覆閱讀宗卷,從中找到有關的線索"吏人不怕嚴,只怕讀。蓋當宮者詳讀公案,則情偽自見。不待嚴明也。"②對於一些難以決斷的案子,切忌急躁、怒。這裡需要的是冷靜思考。他非常同意呂本中以下這一議論:當官者先以怒為戒。事有不可,當詳處之。必無不中。若先怒,只能自害,豈能害人?輩嘗言凡事只怕侍。侍者,詳處之謂也。蓋詳處之則思慮自出,不能中傷也。

嘗見輩作州縣或獄官,每一公事難決者,必沉思靜慮累,忽然若有得者,則是非判矣。是也,唯不苟者能之。案情的正確審理,來源於周密而冷靜的思慮以及一絲不苟的認真負責精神,這一觀點無疑包理因素。

先入為主的成見是辦案之大忌。呂祖謙竭反對那種"先有所主"的聽訟。他說:凡聽訟者,不可以先有所主。以此心聽訟,必有所蔽,若平心去看,不偏於一,曲直自見。呂祖謙認為事先帶一定成見,就很難做到心平氣靜地分析是非曲直,因而也就難免"有所蔽",妨礙作出準確的判斷,只有"平心去看",才能曲直自見。

人是不會說話的,被害亡者本不可能自行訴訟自己被害的真情,因此對於橫行必要的驗屍成為審理決斷這類兇殺案的主要手段。當時有一位名黃兌的地方官員堅持不避臭自驗屍。呂祖謙表示欣賞。

黃兌剛中嘗為予言,頃為縣尉,更遇驗屍,雖盛暑亦必先飲少酒,捉鼻視。人命至重,不可避少臭,使人橫無所申訴也。呂祖謙將此載人《官箴》,目的是要獄官們仿效,同時也反映了他在這個問題上的度。

必須指出,呂祖謙雖然主張執法嚴明,罪當誅者決不寬赦,並提出以"刻之刑,制強之惡"的命題,但是卻反對"嚴刻過當",即不能罪重罰,罰過於罪。如果辦案人遇到"監司、郡守嚴刻過當者,須平心定氣與之委曲① 《文集》卷10。

② 《文集》卷12《易說·噬嗑》。

① 《文集》卷13《易說·賁》。

② 《文集》卷10《舍人官箴》。

③ 同上。

① 《文集》卷20《雜說》。

② 《文集》卷10《官箴》。

詳盡,使之相從而己。"①只要"嚴刻過當"的問題沒有得到糾正,就必須一直與"監司、郡守"們"委曲詳盡"下去。

呂祖謙認為對罪犯一定要繩之以法,但不能行人格上的侮。因為"官有正法,何至於此。"②對犯人亦要有"哀矜之意"。他說:"人在縲紲之中,錙銖之惠有若鈞石",這時只要對他們有一點"哀矜"的表示,"如夏月取罪人,早間在西廓,晚間在東廓,以避绦尊之類";犯人們就會羡集不盡,這也是"德結於人"的好機會。呂祖謙的這一觀點摻雜著兒分拉攏人心的權謀,但也有幾分人主義的因素。

二、清、慎、勤,"所以持矣"

呂本中曾說:"當官之法唯有三事:清、曰慎、曰勤、知此三者,則知所以持矣。"③對於伯祖這一訓,呂祖謙銘記在心,奉為萬世不易之言。

曾書以相贈初仕之門人相勉,"清"、"滇"、"勤"構成了呂祖謙為官之的重要內容。

呂祖謙認為"出仕者"廉潔而不"嗜利"、"貪財",這是"持"於充傾軋漩渦的封建官場的要。呂祖謙為自己及初仕之門人訂立《官箴》凡二十五條,其中有關清廉居多。諸如:法外受俸;多量俸米;置造什物;買非用物;不依實數請盤家還錢;託外邑官買物;薦人於管下買物;知僱船用官錢(須令自出錢);凡"出仕者"均可領取到國家規定的俸祿,以此資生,因而"法外受俸","多量俸米"是違犯朝廷定例的,當屬貪汙之列,必須自行止。一般說來,當官的不論官職大小,手中總有鄧分權,可以在實際生活中給他人以方。正因為如此,也總有人會千方百計地討好自己以謀更大的私利。比如"託外邑官買物",自己能付多少錢?"薦人於管下買物",怎麼能不宜?

所以這類事情千萬不能。宋朝開國之初,趙匡胤為了讓石守信等擁立有功的大臣出兵權,公開鼓勵他們廣置產業,為子孫謀。在最高統治者的直接鼓勵下,官員們大多利用出仕機會,巧奪豪取,大撈一把。對此陋習,呂祖謙絕。他認為當官的要看淡一點家產,因為這畢竟是外之物。在出仕期間不要"置造什物",除了添置一些常生活用品如"飲食及胰扶"外,不買"非用物"。"生產收藏以待他之用,及為相識置買之類皆當戒。"①公私一定要分明。"不以私事差人出界",凡屬應自己支的費用,如"僱船"之類,,不"用官錢",而"自出錢"。他認為"當官取庸錢、① 《文集》卷10《舍人官箴》。

② 《文集》卷10《擇善·三國史》。

③ 《文集》卷10《舍人官箴》。

① 《文集》卷10《官箴》。

般家錢之類,多為之程而過受其值,所得至微,而所喪多矣。殊不知此數亦吾分外物也。"②上述的這些條,呂祖謙本人是否完全嚴格遵循,已不可詳考。但有一點可以肯定,呂祖謙本人確實是官場上少見的廉潔之吏。當時呂祖謙家已經衰落,年成不豐之時往往要靠相知友好的接濟才能免於窘迫。"方此歉歲,得數斜粟,在困厄中殊有所濟。"①當然,呂祖謙的實際經濟狀況可能要比他本人所說的要好一點,但己不很殷富,大概不會距事實太遠。以至於象他這樣分的人不得不自過間家生活的常開支,"不以倉瘦氏為憚矣。"在三年清知府,十萬雪花銀的封建社會中,呂祖謙出仕將近二十年,如果稍有貪鄙,其經濟境遇決不會如此清貧。

呂祖謙為官清廉,故而主對那些貪贓之官吏繩之以法,他指出:"凡法令所載贓罪皆為不廉",不得徇私在法,只是在巨蹄處理的方法問題可以靈活一些。"當明重,事若可以周旋復護,須是隱蔽,以全故舊之情,若事不可隱蔽,亦當矜哀懲創,使之去職。"②他以北魏時人源懷為例,巨蹄說明了這個問題。源懷奉朝廷之命巡視北邊,與源懷有舊的北邊鎮將元尼須為人"貪狼籍"。元尼須為源懷接風。源懷說:"今是源懷與故人飲酒之坐,非鞠獄之所也。明始為使人檢鎮將罪狀之處耳。"既而表劾元尼須。

呂祖謙認為源懷先與元尼須是全故舊之情,表劾尼須是為公執法。今天看來源懷此舉也許不足為訓,但在當時人們的眼光中,卻是公私兩全的楷模,所以呂祖謙稱讚源懷乃是"公不敗事,私不傷義",③大有"忠厚底氣象。"呂祖謙廉潔品質的形成,可能與呂門家風的薰陶有關。他的六世祖呂公著"嘗市縑帛,製造胰扶,召當行者取縑帛,使縫匠就坐中裁取之,並還所值錢與所剩帛,就坐中還之。"①五世祖呂希哲知單州期間,"凡每月所用雜物,悉書之庫門,買物民間,未嘗過此數,民皆悅。"②呂祖謙為自己有這些"至為廉潔"的先人而自得,並經常向自己的門徒們談起這些事情,希望他們效法。

呂祖謙還一直告誡自己初仕之門人,要時刻警惕手下一些"猾吏"所設下的餌,否則就會為其所賣,遺恨終。他說:生少年乍到官守,多為猾吏所餌,不自省察。所得毫未而一任之間不復敢舉

大抵作官,嗜利所得甚少,而吏人所盜不貨矣,以此被重譴,可惜也。說得極是。

"猾吏"們要想"所盜不貲",總想尋找保護傘,而挖空心思拖頭上司下是他們所慣用的手法。如果當官的"不自省察",受其賄賂,下他們的釣餌;就只能聽任其擺佈,而不能對他們的犯罪行為採取斷然措施,將他們繩之以法,發展下去則必然會為其所累而被"重譴",真可謂得不償失。呂祖謙說的這種"猾吏",決不只是封建社會的特產,至於那些"不自省察"的官員也從未絕跡過,總要引起警惕才好

針對"貪財"、"嗜利"者的僥倖心理,呂祖謙指出:① 《文集》卷4《與趙丞相》。

② 《文集》卷19《史說》。

③ 同上。

① 《文集》卷10《舍人官箴》。

② 同上。

③ 同上。

臨財當事,不能自克,常自以為不必敗。持不必敗之意,則無不為矣。然事常至於敗而不能自己。故設心處事,戒之在初,不可不察。借使役用權智,百端補治,幸而得免,所損已多,不若初不為之為愈也。一般說來貪贓者開始總是存在人不知鬼不曉而"不必敗"的僥倖之心,而不剋制自己貪婪之念,結果膽子愈來愈大,無所不為,在罪惡的泥潭中不能自拔,以"至於敗"。對這類事情一定要"戒之在初"。如果等到貪贓害怕事情敗而"役用權智",竭精殫智地加以遮掩矇混,即使有幸得免,又怎麼可以能和"初不為之"相比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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呂祖謙評傳

呂祖謙評傳

作者:潘富恩
型別:歷史小說
完結:
時間:2020-10-21 03: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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